申請注冊過商標的都知道,一般情況下國內商標申請注冊要經過“提交申請——商標局形式審查后受理商標局實質審查——公告異議期——核準注冊發證”
這幾個階段的層層考驗,那在進行注冊國際商標保護時。各個國家又是一個怎樣的流程模式呢?今天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總的來說, 常見的注冊國際商標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種 :
第一種: 申請——審查——公告——核準發證, 這種模式與國內的大流程相同, 也是全球多數國家采用的模式。
第二種: 申請——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有些國家為了縮短注冊時間, 在商標審查后認為沒有違反商標法律法規的, 則直接先行核準注冊, 公告后有異議的再予以處理。
第三種: 申請——公告——審查——核準發證, 有一部分國家為了節約審查資源, 在商標形式審查通過后直接予以公告, 若無人異議的再進行實質審查來決定是否予以核準保護。
第四種: 申請——公告予以保護, 有一小部分國家, 往往都是一些小國家, 沒有專門的商標法, 就直接采用公告制, 申請后在官方指定的當地報紙上予以公告以聲明擁有商標權, 作為確權和維權的證據。
1、第一種模式是相對主流一點的申請注冊模式,中國周邊的大部分亞洲國家、 北美洲的美國和加拿大、 非洲的大部分國家以及歐洲的部分國家都采用這一流程模式。 但是, 和國內相比在具體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區別, 其差異化主要體現在審查這一環節。
2、采用第二種模式的主要有日本、 蒙古、 中國臺灣地區、 哈薩克斯坦等亞洲國家和地區,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肯尼亞、 加納等非洲國家, 德國、瑞典、 挪威、 芬蘭等歐洲國家。這些國家都是通過初步審核后商標主管機關就直接頒發注冊證,所以即使已經拿到注冊證也不能掉以輕心, 還要密切關注后續的公告程序, 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沒有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 商標權才算真正確立。
3、采用第三種模式的主要是巴西、 阿根廷、 哥倫比亞、 委內瑞拉等南美洲相當一部分國家, 在公告期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情況下, 才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即對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是否缺乏顯著性和是否對在先權利構成沖突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才能予以核準注冊。
4、采用第四種模式的主要有緬甸、 馬爾代夫等亞洲國家, 瑙魯、 帕勞、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等大洋洲國家, 這些國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國家, 較為落后, 無成文的商標法律體系, 在各國官方指定的當地報紙媒體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標權, 若在使用過程中遇到侵權或維權糾紛則以報紙公告為依據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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