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暫行)》?,F(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湖北省科技廳
2023年8月9日
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據(jù)《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鄂科技規(guī)〔2021〕2號),結合軟科學研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是湖北省科技計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以實現(xiàn)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為目標,堅持“四個面向”,服務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聚焦全省重大科技創(chuàng)新決策咨詢服務需求,建立常態(tài)化科技創(chuàng)新決策調研機制,培育高水平軟科學研究團隊,產出高質量軟科學研究成果,為推動全省科技創(chuàng)新發(fā)展、打造全國科技創(chuàng)新高地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條 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重點支持與全省科技創(chuàng)新相關的戰(zhàn)略規(guī)劃、體制改革、資源布局、政策法規(guī)、技術預測等領域的軟課題研究。
第四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湖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省軟科學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省軟科學項目申報指南編制發(fā)布、項目立項、監(jiān)督檢查、結題驗收、成果應用等工作。各市(州、林區(qū))科技局、各擴權縣(市、區(qū))科技(經信)局、東湖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管委會、高校院所及部分中央在漢單位、省直部門及經省科技廳核準的其他單位是省軟科學項目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軟科學項目統(tǒng)一推薦、組織審查、協(xié)助驗收等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負責省軟科學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請、組織實施、資金使用、項目驗收、條件保障等方面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省軟科學項目經費使用按照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項目組織
第六條 省軟科學項目采取公開申報或定向委托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軟科學項目分為重點項目、面上項目和智庫項目三類。重點項目是指根據(jù)全省科技創(chuàng)新重大決策需求,由省科技廳在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研究方向和內容的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申報或定向委托方式組織。面上項目是指圍繞全省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涉及科技創(chuàng)新的重要問題,由研究成果需求方根據(jù)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研究方向和內容的項目,一般采取公開申報方式組織。智庫項目是指具有穩(wěn)定研究方向、合理人才結構、較強研究實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智庫承擔的項目,一般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組織。
第八條 省軟科學項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資助和后補助,資金支持強度一般不低于5萬元/項,實行“當年立項、當年驗收、當年資助”。前資助項目立項時確定資助經費預算并于立項后一次性撥付資助經費。后補助項目立項時確定擬補助經費預算,完成后根據(jù)成果質量和驗收結果給予相應補助,對驗收結果為優(yōu)秀的項目給予全額補助,對驗收結果為良好或合格的給予部分補助,對驗收不合格或研究未完成的不予補助。
第九條 省軟科學項目重點項目、智庫項目一般采取前資助或后補助方式,面上項目一般采取后補助方式。
第十條 省科技廳可根據(jù)工作需要,在公開申報或定向委托項目中探索實施賽馬制,針對同一項目指南,經評審論證,選擇多個承擔單位平行研究,根據(jù)研究成果質量擇優(yōu)支持。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jù)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聚焦全省科技創(chuàng)新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申報指南,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或面向定向委托單位專題發(fā)布。
第十二條 鼓勵省內的高校院所、科技企業(yè)、創(chuàng)新服務機構(平臺)、新型研發(fā)機構等各類創(chuàng)新主體根據(jù)申報指南,經歸口管理單位推薦后,申報省軟科學項目。不受理公民個人名義申報省軟科學項目。
第十三條 省軟科學項目申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點項目
1.項目申報單位為湖北省境內注冊為獨立法人的企事業(yè)單位,具備從事軟科學研究工作的人才團隊和基礎條件;
2.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或其他同等職務、職稱,開展過與申報項目相關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已取得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研究水平;
3.研究團隊核心成員人數(shù)不超過8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人員比率不低于40%;
4.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誠信狀況,無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5.滿足有關限項申報規(guī)定。
(二)面上項目
1.項目申報單位為湖北省境內注冊為獨立法人的企事業(yè)單位,具備從事軟科學研究工作的人才團隊和基礎條件;
2.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開展過與申報項目相關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已取得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研究水平;
3.研究團隊核心成員人數(shù)不超過6人;
4.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誠信狀況,無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5.滿足有關限項申報規(guī)定。
(三)智庫項目
1.項目申報單位為中國境內獨立法人或新型研發(fā)機構類科技智庫,具備從事軟科學研究工作的人才團隊和基礎條件;
2.項目負責人為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或其他同等職務、職稱,開展過與申報項目相關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已取得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研究水平;
3.項目申報單位及項目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誠信狀況,無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4.滿足有關限項申報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公開申報項目申報及立項程序包括:
(一)發(fā)布指南。省科技廳根據(jù)年度研究任務需求,組織制定并公開發(fā)布省軟科學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支持范圍、實施年限、資助額度等,確定申報時間、渠道、方式,申報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
(二)申報受理。采取無紙化申報方式,申報單位通過“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公共服務平臺”進行申報,并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后統(tǒng)一進行網上推薦。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專業(yè)化機構對受理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四)專家評審。省科技廳委托專業(yè)化機構,根據(jù)科技項目立項評審工作細則,組織專家通過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五)研究審定。省科技廳主管處室根據(jù)年度重點任務、專家評審意見綜合提出立項建議,經廳黨組會議審議,擇優(yōu)確定擬立項項目。
(六)立項公示。省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在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七)項目下達。省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并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定向委托項目申報及立項程序包括:
(一)任務確定。省科技廳提出定向委托項目需求,包括項目依據(jù)、研究內容、研究成果、研究經費等,在與相關單位對接和調研基礎上,確定項目意向承擔單位。
(二)通知申報。省科技廳向項目意向承擔單位發(fā)送申報通知,項目意向承擔單位按要求在“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填報申報材料。
(三)專家論證。省科技廳自行或委托專業(yè)化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論證意見。
(四)研究審定。根據(jù)專家論證意見,省科技廳主管處室與項目意向承擔單位協(xié)商一致后,提請廳黨組會審定。
(五)立項公示。省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在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六)項目下達。省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并與委托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或論證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項目依據(jù)的充分性。
(二)研究內容的完整性。
(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研究成果的適用性、價值性。
(五)研究計劃、進度安排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支持以開放和協(xié)作方式開展軟科學研究,項目中有合作單位的,牽頭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項目合作單位原則上不超過兩個。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省科技廳受理書面形式異議材料,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材料要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情況的材料要具實名并附聯(lián)系方式。對匿名或無具體事實根據(jù)的舉報,不予受理。省科技廳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立項資格。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過程管理。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yè)化機構,負責項目立項后至驗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監(jiān)督與處理等。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省科技廳委托專業(yè)化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驗收,不單獨開展財務驗收。項目執(zhí)行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特殊情況報省科技廳同意后可進行延期,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項目結題驗收未通過的,符合申請復議條件的按規(guī)定申請復議,沒有在規(guī)定時限內申請復議或再次驗收仍未能通過者,以驗收不通過作為最終結論。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結題驗收未通過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撤銷項目立項,前資助項目追回已撥付經費,后補助項目不予經費補助。
第五章 成果管理與應用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有權使用軟科學項目的研究成果作為決策資源,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供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第二十三條 省軟科學項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項或數(shù)據(jù)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注明密級,并按相關規(guī)定加強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應用項目研究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湖北科技和經濟社會發(fā)展。項目負責人向有關單位呈送或公開發(fā)表研究成果應提前報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湖北省軟科學項目資助”及項目編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監(jiān)督管理及其他未盡事宜,遵照《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鄂科技規(guī)〔2021〕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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