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
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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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武漢基金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
若干措施(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武漢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關于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建設現代化大武漢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快武漢基金產業基地發展,發揮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推動漢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打造中部地區最具活力的產融結合示范區,結合漢陽實際情況,制訂本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措施所指的私募基金機構,是指以合伙制、公司制等形式新設立或新遷入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
第二條 私募基金機構的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須在武漢基金產業基地內。
第三條 私募基金的募集賬戶或托管賬戶應委托區金融辦認可并具備資金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托管。
第四條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實際募資規模(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實際募資規模(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以上出資僅限貨幣形式。
第二章 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企業落戶獎勵。給予規范運營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實繳資本2%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
第六條 私募基金落戶獎勵。私募基金的實際募資規模(實繳注冊資本)達到門檻并規范運營一年,給予以下獎勵:實際到位資金2億元(含)——5億元(不含),獎勵20萬元;5億元(含)——10億元(不含),獎勵80萬元;10億元(含)——20億元(不含),獎勵200萬元;20億元(含)——30億元(不含),獎勵500萬元;3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后續出現增資,實際到位資金達到高一級別金額的,補足獎勵差額部分。以上一次性獎勵,單個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累計獎勵不超過2000萬。
第七條 企業風險投資(CVC)獎勵。國內外上市企業或其絕對控股子公司、大型國有企業,自本措施實施日起,在漢陽區發起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并規范運營一年,經認定,以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企業落戶獎勵為基礎,額外獎勵20萬元。其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照第六條私募基金落戶獎勵。以上累計獎勵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三章 業務運營發展支持
第八條 經濟貢獻獎勵。對于年度區級實際經濟貢獻不低于20萬元的私募基金機構,按該年度形成區級實際經濟貢獻的90%給予獎勵。單個私募基金機構獎勵時間累積不超過五年,可自行選擇獎勵兌現的起始年月。
第九條 辦公購房租房補助。私募基金機構在漢陽區購買辦公用房的,按照該房實際購買金額的3%給予補助,單個私募基金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入駐武漢基金產業基地的私募基金機構,自本措施實行之日起三年內可享受拎包入住和免繳房屋租賃費用政策,具體以租賃協議為準。以上享受補助政策的辦公用房,在政策補助享受期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四章 產業投資獎勵
第十條 投資區內企業獎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漢陽區內符合“1+6”產業方向的非上市企業,累計投資額達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且持有被投企業股權二年以上(不含員工持股平臺),經認定,給予實際投資1%的獎勵,按單個投資項目核算,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區外企業引入獎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引導其投資的區外企業整體遷入漢陽區的,經認定,給予其實際投資2%的獎勵;在漢陽區設立企業區域總部的,給予其實際投資1.5%的獎勵。按單個投資項目核算,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企業上市投資獎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區內企業或引入的區外企業,持股期間在境內外(國內主板、創業板、科創板、港交所及納斯達克等主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經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每持股3%或實際投資額達1億元的獎勵300萬元,按單個投資項目核算,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三條 投資風險補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于漢陽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創新企業滿一年后,五年內實際發生損失的,經認定,按其對單個投資項目的實際投資損失金額10%給予補償,單個投資項目補償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單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累計補償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章 金融人才支持
第十四條 高管經濟貢獻獎勵。對于年度區級實際經濟貢獻不低于20萬元的私募基金機構,針對其高管個人所形成的區級實際經濟貢獻部分,給予100%的獎勵。單個私募基金機構當年享受本項獎勵的人數不超過5人,獎勵時間累計不超過五年。
第十五條 金融人才培育資助。鼓勵私募基金機構從業人員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國際注冊會計師( ICPA)、國際注冊投資分析師(CIIA)等國際公認的資格認證考試。經認定,給予通過考試當期報名費用50%的補貼;單個私募基金機構每年享受獎勵人數不超過5人。
第十六條 金融人才購房租房補助。對于上一年度區級實際經濟貢獻 100 萬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機構,其高管在漢陽區內首次購房的,給予首套購房款5%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單個私募基金機構當年享受補助人數不超過3人。享受購房補助政策的,五年內不得對外出售。此外,還可享受漢陽區關于高層次人才公寓減租免租以及其他人才引進、培養、落戶、子女教育、免費健康體檢等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第六章 政策獎勵申報程序
第十七條 政策獎勵申報一年一次,區金融辦每年定期發布獎勵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機構向武漢基金產業基地運營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由運營公司報私募基金機構注冊所在地街道預審,預審之后報區金融辦及相關部門復審。確定獎勵或補貼金額后,報區政府批準。區財政局按相關程序及時撥付到私募基金機構注冊所在地街道,由街道撥付到私募基金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于按照有限合伙形式在漢陽區設立的私募基金,且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武漢基金產業基地將配套專業運營團隊為私募基金機構提供注冊咨詢、幫辦代辦、政策申報等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條 享受本措施的私募基金機構, 存續期內不得減少實繳注冊資本或實際募資規模(向投資者進行分配而減資的情況除外)。自注冊之日起正常經營期限不低于十年(有限合伙企業期限為存續期內),如遷離、注銷或轉移核心業務的,需全額退還政策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享受本措施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優惠政策的,責令返還已獲得的獎勵或補貼,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本措施規定的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管等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規定的各項資金補貼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于市、區政府直接出資或通過政府引導基金出資的私募基金機構,享受政策時需相應扣除政府出資部分,折算實繳到位資金。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若有與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與“一企一策”政策、區內其他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由武漢漢陽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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