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擦亮“中國專用汽車之都”名片,提升隨州在“漢孝隨襄十”汽車走廊的重要節點地位,突出“舉旗幟、聚要素、抓重組、引龍頭、求裂變”,持續推進我市專汽產業高質量發展,確保“十四五”時期實現千億元產業目標,將隨州專汽產業打造為全省重要的特色產業增長極。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標
到“十四五”末,全市汽車及零部件規模企業突破200家,產值過百億元企業突破4家,產值過30億元企業突破6家,產值過10億元企業突破20家,專用汽車產量突破25萬輛,汽車機械及零部件產業總產值突破1000億元。隨州專汽產業特色更加鮮明,產業鏈條更加完善,產品結構更加豐富,產業融合更加深入,產業影響更加深遠,建成中國第一、亞洲知名的專用汽車制造基地和全國專用汽車創新研發中心。
二、重點任務
(一)建設“六大園區”。建設機場地勤裝備產業園、工程機械產業園、應急裝備產業園、軍民融合產業園、汽車零部件產業園、專汽企業孵化園。(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
(二)建設“四大中心”。建設專用汽車博覽中心、智能涂裝中心、專用汽車研發中心、專用汽車檢測中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
(三)建設專汽試驗場。(責任單位:曾都區政府)
三、實施專汽產業“六大工程”
(一)強鏈延鏈補鏈工程
1.擴大整車產能。充分利用恒天新楚風、程力集團、東風隨專整車資質資源,加大整車招商和重組力度,盤活整車資源。支持東風隨專年產5萬輛整車項目建設,興建柔性化、智能化底盤生產線,擴大整車產能。(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2.做大零部件產業。圍繞我市專汽產業配件需求,引進零部件生產企業,興建零部件產業園;規劃建設鋼材物流園;加強型材加工運送和原材料配套,降低供應成本,力爭本地汽車零部件配套率達到70%。(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招商局,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
3.完善上裝功能。支持程力集團、潤力專汽、東正專汽、五環專汽、重汽華威、力神專汽、江南專汽等特色企業開發多功能的救護、消防、聯合疏通等特種專用汽車上裝配套設備,個性化配置相關設備器械,延伸增值服務,讓隨州特種專用汽車“神形兼備”、功能齊全。(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局)
4.健全檢測體系。加快引進新興際華等知名企業來隨投資,啟動專用汽車及應急裝備綜合檢測試驗場建設,實現專用汽車檢測認證、新產品研發試驗、應急裝備實景檢驗、關鍵零部件質量檢測等功能疊加、綜合利用。建好國家專用汽車車載裝置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湖北省計量測試中心、湖北省汽車內飾件檢測中心,充分發揮專用車試驗、檢驗檢測服務平臺功能,強化專用車質量標準。(責任單位:曾都區政府,市市場監管局)
(二)企業成長工程
5.支持企業重組聯合。優化整合本地專汽資源,探索組建專汽企業聯合體或集團化公司,強化內部管理,做到設備高效利用、業務差異分工、質量嚴格管控、銷售統一定價,破解“小、散、亂”頑疾。引進國內知名的汽車及零部件國有企業布局隨州,鼓勵本地上下游關聯企業主動對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招商局)
6.支持企業做強做專。鼓勵龍頭骨干企業專注主業主品,堅持差異化發展,爭創國家、省級行業細分領域的“隱形冠軍”和“小巨人”企業。加大對齊星車身、程力集團、中車楚勝、東風隨專、恒天新楚風、重汽華威、潤力專汽、新東日專汽、聚力科技、力威專汽、許繼三鈴、華一專汽、神百專汽、江威智能等龍頭企業的培育力度,培育3—5家在全國有影響力的龍頭企業。(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7.支持大眾創新創業。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創業創新基地、企業孵化園,完善功能設施,為小微企業和創業者提供便利;支持孵化成熟的市場主體從園區或大企業中剝離。(責任單位:曾都區政府、隨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經信局)
(三)市場開拓工程
8.推動產品多元化。支持企業對接特定行業需求,定向研發機場地勤、工程機械、應急救援、軍用裝備等專用車型。以城市環衛、物流快遞專用汽車為切入口,加快布局純電動、氫燃料等新能源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城管執法委)
9.推動服務業態多元化。突破二三產業界限,鼓勵優勢生產企業由賣產品向賣服務、由產品制造商向城市環衛系統等整體解決方案供應商轉變,實現生產與服務融通發展。重點支持開發不同場景下應急裝備及專業救援系統解決方案,組建市政環衛、應急救援、物流運輸、工程施工等領域的專業化運營公司。(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委)
10.推動市場雙循環。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搶抓新基建、城鎮化、消費升級等機遇,深挖市場潛力,引領市場需求,不斷鞏固提升國內市場份額;鼓勵專汽企業“走出去”,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為重點,開拓國外市場。(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四)轉型升級工程
11.完善技術創新體系。鼓勵骨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靈活務實地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研發市場化,支持湖北專汽研究院、隨州武漢理工大學工程研究院與本地專汽企業協同創新。發揮全國專用汽車創新聯盟作用,引進清華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吉林大學等科研院所研發技術資源,建設專汽研發聚集中心,謀求關鍵零部件、整車集成、輕量化、模塊化、標準化等技術突破,力爭有更多技術填補國內空白,提升自主技術標準話語權。(責任單位:曾都區政府,市科技局、市市場監管局)
12.加強先進技術應用。大力推動智能網聯、5G、大數據、無人駕駛等先進科技成果在專用汽車產品上的轉化應用,率先開發市政環衛、危化品運輸、應急救援等場景下的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專用汽車。(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信局)
(五)質量品牌培育工程
13.提升裝備水平。支持企業全面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技術改造,逐步實現“設備換芯、生產換線、機器換人”。針對專汽生產特點,集中技術力量在專用汽車零部件模塊化、標準化、柔性生產線和工藝流程再造上尋求解決方案,推動專汽生產過程自動化、網聯化、智能化。(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14.加強行業監管。嚴格產品質量市場準入制度,強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加強企業生產一致性管理,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制度,深入開展重點產品、重點企業質量執法,建立長效機制,依法嚴厲打擊買賣合格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發揮汽車行業協會作用,嚴格約束惡性競爭、自毀形象行為,營造誠信興業、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行業環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15.培育精品名牌。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風險監測,督導企業全面落實質量主體責任,開展質量標桿創建和對標提升行動,實現品質管理、品牌創建雙提升,培育一批品牌試點示范企業。(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六)軟實力提升工程
16.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實施企業家培育計劃,組織重點企業的法人代表和高管到先進制造業企業考察學習,到高等院校專題培訓,推薦參加全省企業家培育活動,提高企業家管理水平、戰略思維能力。建立企業家梯隊培育機制,加強企業后備力量培養。(責任單位:市委人才辦、市經信局)
17.完善服務體系。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技術咨詢、檢測認證、汽車金融、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借助東風集團等大型企業的汽車售后網絡,構建隨州專汽完備的售后服務體系,讓隨州專汽“行天下、隨地修”。(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商務局)
18.彰顯專汽文化。在城市建設中凸顯專汽文化元素,建設專汽走廊景觀帶。持續辦好中國(隨州)國際專汽博覽會、專汽技術成果交易會、專汽發展論壇(“兩會一論壇”)和中國(湖北)國際應急裝備發展創新論壇,擦亮“中國專汽之都”名片,提升隨州專汽軟實力。(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信局,曾都區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協調推進機制。切實加強對專汽產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市汽車產業辦公室的統籌協調作用,定期召開協調會,督辦“六大工程”重點任務實施進度。抽調相關部門人員聯合辦公、聯合執法,加強工作督辦和行業監管。(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
(二)設立專汽產業基金。積極爭取省級專項財政資金,市、縣(市、區)兩級配套,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共同設立10億元專汽產業基金,支持專汽企業做大做強。(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三)鼓勵企業技改研發。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由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企業新上智能裝備、環保改造項目,由企業屬地財政分別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獲得長江質量獎、編鐘質量獎的專汽企業,由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經信局、市市場監管局)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汽車生產企業年產值(以實際開票為準)首次突破10億元且稅收過1000萬元、產值首次突破30億元且稅收過3000萬元、產值首次突破100億元且稅收過1億元的企業,由企業屬地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對本地新能源車生產企業,年產銷新能源車過1000輛、5000輛、1萬輛的,由企業屬地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五)支持底盤企業發展。對本地專汽生產企業使用本地底盤的,按輕、中、重車型,由企業屬地財政分別給予底盤生產企業每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獎勵。對本地整車企業新上整車底盤公告的,由企業屬地財政按傳統燃油車、新能源車分別給予底盤生產企業每個公告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六)支持企業對外拓展。對專汽出口企業每出口100美元,由企業屬地財政獎勵1元,市財政對增量部分再獎勵1元。對我市組織的本地車展,按輕、中、重車型,由市財政分別給予參展企業每臺200元、300元、500元的補貼;由市里統一組織的市外參展活動,展位費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補貼。(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財政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日